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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B44/ 817-2010 制鞋行業(yè)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hoe-making industry DB44/ 817-2010 制鞋行業(yè)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hoe-making industry

DB44/ 817-2010 制鞋行業(yè)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shoe-making industry

  • 標準類(lèi)別:[DB]地方標準
  • 標準大?。?/li>
  • 標準編號:DB44/ 817-2010
  • 標準狀態(tài):現行
  • 更新時(shí)間:2023-07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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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準簡(jiǎn)介

本標準適用于廣東省轄區內制鞋企業(yè)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(VOCs)排放控制。
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制鞋企業(yè)VOCs排放控制,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擴建項目的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(jià)、設計、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。?[第1頁(yè)]  ICS 13.020.40 Z 61 *]K*: 30691-2011 DB44 廣 東 省 地 方 標 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B44/ 817-2010 制鞋行業(yè)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               shoe-making industry 2010-10-22發(fā) 布 2010-11-01實(shí) 施   , ~ 東 窄 穿 天 不 塄 筆 釤 尺 擴 ’ 廳 : 廣 一 東 窄fj貢 蠡 鱉 技 刁 <I! 盆 督 萬(wàn) 嘉 [第2頁(yè)] DB44/ 817-2010 刖 呂  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(shù)內容為強制性 。   本標準依據GB/T1. 1-2009規則進(jìn)行起草 。   本標準由廣東省環(huán)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。   本標準附錄A 、 附錄D為規范性附錄 , 附錄B 、 附錄C為資料性附錄 。   本標準起草單位:東莞市環(huán)境保護監測站 、 廣東省環(huán)境科學(xué)研究院 。  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吳對林 、 謝宏琴 、 張永波 、 鐘麗瓊 、 李美敏 、 萬(wàn)開(kāi) 、 江創(chuàng )基 、 黃偉峰 、 廖程浩 、 曾紹漢 、 莫仲榮   本標準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發(fā)布. [第3頁(yè)] DB44/ 817一一2010 21 J:只     為 加 強 廣 東 省 揮 發(fā)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, 簡(jiǎn) 稱(chēng) VOCs) 管 理 , 改 善 區 域 大 氣 環(huán) 境 質(zhì) 量 , 加 強 對 制 鞋 行 業(yè) 揮 發(fā)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排 放 的 控 制 和 管 理 , 促 進(jìn) 制 鞋 行 業(yè) 工 藝 和 污 染 治 理 技 術(shù) 的 進(jìn) 步 , 制 定 本 標 準 . [第4頁(yè)] DB44/ 817-2010 制鞋行業(yè)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 范圍     本 標 準 適 用 于 廣 東 省 轄 區 內 制 鞋 企 業(yè) 揮 發(fā)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( VOCs) 排 放 控 制 。     本 標 準 適 用 于 現 有 制 鞋 企 業(yè)VOCs排 放 控 制 , 以 及 新 建 、 改 建 、 擴 建 項 目 的 環(huán) 境 影 響 評 價(jià) 、 設 計 、 竣 工 驗 收 及 其 建 成 后 的VOCs排 放 控 制 。 2規范性引用文件  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 。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, 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。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, 其最新版本 ( 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) 適用于本標準.   GB/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(tài)污染物采樣方法   GB 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  GB 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內污染控制規范 ( 2006年修訂) 的附錄E   HJ/T 1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   HJ/T 55大氣污染無(wú)組織排放監測技術(shù)導則   HJ/T 220環(huán)境標志產(chǎn)品技術(shù)要求膠粘劑   HJ/T 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(shù)規范 3術(shù)語(yǔ)和定義   下列術(shù)語(yǔ)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。 3.1   制鞋shoe making   經(jīng)過(guò)鞋型開(kāi)發(fā) 、 鞋面加工 、 鞋底生產(chǎn) 、 面底結合 、 清洗等多道工序生產(chǎn)各類(lèi) 、 各種材質(zhì)的鞋產(chǎn)品的 過(guò)程 。 3.2   粘膠工藝adhesion technics   也稱(chēng)冷粘工藝 。 是利用膠粘劑將鞋幫 、 內底 、 外底連接在一起的工藝方法 。 由于鞋幫和鞋底粘合面   材料不同 , 所使用膠粘劑的類(lèi)型和性質(zhì)也不同 。 3.3   揮發(fā)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 在101325 Pa標準大氣壓下, 任何沸點(diǎn)低于或等于250℃的有機化合物, 簡(jiǎn)稱(chēng)VOCs. 3.4   標準狀態(tài)standard state   溫度為273. 15 K , 壓力為101325 Pa時(shí)的狀態(tài) 。 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 , 均以標準狀態(tài)下的干空 氣為基準 。   [GB 16297-1996, 定義3. 1] [第5頁(yè)] DB44/ 817-2010 3.5     最 高 允 許 排 放 濃 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    指 處 理 設 施 后 排 氣 筒 中 污 染 物 任 何lh濃 度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過(guò) 的 限 值 :或 指 無(wú) 處 理 設 施 排 氣 筒 中 污 染 物任何l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(guò)的限值.    [GB 16297-1996, 定 義3.2] 3.6     最 高 允 許 排 放 速 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  一定高度的排氣簡(jiǎn)任何lh排放污染物的質(zhì)量不得超過(guò)的限值.    [GB 16297-1996, 定 義3.3] 3.7     無(wú) 組 織 排 放fugitive emission     不 經(jīng) 過(guò) 排 氣 筒 ( 通 過(guò) 排 氣 扇 、 車(chē) 間 風(fēng) 機 強 排 或 自 然 通 風(fēng) 方 式 ) 的 無(wú) 規 則 排 放 , 均 視 為 無(wú) 組 織 排 放 . 3.8     無(wú) 組 織 排 放 監 控 點(diǎn) 濃 度 限 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fugitive emission 標 準 狀 態(tài) 下 , 監 控 點(diǎn) ( 根 據HJ/T 55確 定 ) 的 大 氣 污 染 物 濃 度 在 任 何lh的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過(guò) 的 值 。 3.9     排 氣 筒 離 度 。 盆 nission pipe height     自 排 氣 筒 ( 或 其 主 體 建 筑 構 造 ) 所 在 的 地 平 面 至 排 氣 筒 出 口 計 的 高 度 .    [GB 16297-1996, 定 義3. 10] 4技術(shù)內容 4. 1污染源界定與時(shí)段劃分 4.1.1現有源是指本標準實(shí)施之日 ( 2010年11月1日 ) 前已建成投產(chǎn)或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(jià)文件已獲批準的 污 染 源 ; 新 源 是 指 自 本 標 準 實(shí) 施 之 日 ( 2010年11月1日 ) 起 環(huán) 境 影 響 評 價(jià) 文 件 通 過(guò) 審 批 的 新 建 、 改 建 、 擴 建 污 染 源 . 4.1.2現有源和新源分時(shí)段執行不同的排放限值:現有源自本標準實(shí)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執 行 第I時(shí) 段 標 準 , 自2013年1月1日 起 執 行 第111時(shí) 段 標 準 ; 新 源 自 本 標 準 實(shí) 施 之 日 起 執 行 第I_y時(shí) 段 標 準 . 4.1.3排 放 限 值 、 技 術(shù) 與 管 理 規 定 未 劃 分 時(shí) 段 的 , 則 自 本 標 準 實(shí) 施 之 日 起 執 行 . 4.2排氣筒VOCs排放限值   企業(yè)排氣簡(jiǎn)VOCs排放限值按表1執行 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1企 業(yè) 排 氣 筒VOCs排 放 限 值 最 高 允 許 排 放 濃 度 Mg/M3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/h   污 染 物 一 一 ?     I時(shí) 段 {   T時(shí) 段 H時(shí)段 I時(shí) 段 {      0.4           苯 }       1 li    i   30     15 1.9 (0.8)   1.5 (0.5) 一 里 蘭 蘭 三 里 暴 合 !f( 三 甬 屎 ;一 「     40       總 VOCs 3.4       2.6      i [第6頁(yè)] DB44/ 817一一2010 4.3無(wú)組織排放監控點(diǎn)VOCs濃度限值 無(wú) 組 織 排 放 應 執 行 表2的 無(wú) 組 織 排 放 監 控 點(diǎn) 濃 度 限 值 。           表2無(wú)組織排放監控點(diǎn)濃度限值( 單位:mg/m3 )        污染物             濃 度 限 值 } 苯 0.1 0.6 甲 苯 二甲苯           0.2               2.0 總 VOCs 4.4控制VOCs排放生產(chǎn)管理和工藝操作技術(shù)要求     車(chē) 間 原 料 、 輔 料 存 儲 及 生 產(chǎn) 工 藝 管 理 和 操 作 技 術(shù) 要 求 參 見(jiàn) 附 錄A. 4. 5排氣筒高度與排放速率要求 4.5. 1排 氣 筒 高 度 一 般 不 應 低 于15m , 不 能 達 到 該 要 求 的 排 氣 筒 , 其 排 放 速 率 限 值 按 表1所 列 對 應 排 放 速 率 限 值 的 外 推 法 計 算 結 果 的50%執 行 。 外 推 法 計 算 公 式 參 見(jiàn) 附 錄B. 4.5.2排氣筒高度除遵守4.5.1的規定外 , 應高出周?chē)?00 m 半徑范圍內的最高建筑5m 以上 , 不能達 到 該 項 要 求 的 排 氣 筒 , 按 表I所 列 排 放 速 率 限 值 的50%執 行 . 4.5.3企 業(yè) 內 有 多 根 排 放 含VOCs廢 氣 的 排 氣 筒 的 , 兩 個(gè) 排 放 相 同 污 染 物 ( 不 論 其 是 否 由 同 一 生 產(chǎn) 工 藝 產(chǎn) 生 ) 的 排 氣 筒 , 若 其 距 離 小 于 其 幾 何 高 度 之 和 , 應 合 并 視 為 一 根 等 效 排 氣 筒 . 若 有 三 根 以 上 的 近 距 離 排 氣 筒 , 且 排 放 同 一 種 污 染 物 時(shí) , 應 以 前 兩 根 的 等 效 排 氣 筒 , 依 次 與 第 三 、 第 四 排 氣 筒 取 等 效 值 。 等 效 排 氣 筒 的 有 關(guān) 參 數 計 算 方 法 參 見(jiàn) 附 錄C. 5監測 5. 1布點(diǎn) .1排氣筒VOCs監測采樣點(diǎn)位置的設It, 按照GB/T 16157執行。 .2無(wú)組織排放監控點(diǎn)的數目及點(diǎn)位設置 , 按照HJ/T 55執行. 5. 2采樣和分析 5.2. 1生產(chǎn)排氣筒應設置永久采樣口, 安裝符合HJ/T i要求的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, 并 滿(mǎn)足GB/T 16157規定的采樣條件 。 5.2.2排氣筒中VOCs濃度限值是指任何l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(guò)的值, 可以任何連續lh采樣獲得的 平均值; 或在任何lh內以等時(shí)間間隔采集3個(gè)以上樣品, 計算平均值。 5.2.3無(wú)組織排放監控點(diǎn)和參照點(diǎn)監測的采樣.一般采用連續lh采樣計平均值. 5.2.4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(shí)間小于lh , 則應在排放時(shí)段內實(shí)行連續監測, 或以等時(shí)間間隔采集3 個(gè)以上樣品并計算平均值 。 5. 2. 5 VOCs的分析測定應按照表3規定執行 。 [第7頁(yè)] DB44/ 817-2010 表3 VOCs濃 度 的 測 定 方 法 標 準 序 號 污 染 物 項 目 方法標準名稱(chēng) 方 法 來(lái) 源 l 苯 2 甲苯 氣相色譜法 附錄『 3 二甲苯 4 總 VOCs  a:測定方法標準暫參考所列方法, 待國家發(fā)布相應的方法標準并實(shí)施后.停止使用. 5.3監測工況要求 5.3. 1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日常實(shí)際運行工況相同 。 5.3.2生產(chǎn)設施應采用合理的通風(fēng)措施 , 不得故意稀釋排放 。 在國家未規定單位產(chǎn)品基準排氣量之前 , 暫以實(shí)測濃度作為判定是否達標的依據. 5.3.3對于VOCs 1m 燒處理9置排氣 , 應同時(shí)對排氣中氧含量進(jìn)行監測.實(shí)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 濃度 , 應換算為11%含氧量時(shí)的數值.其他工藝排氣按實(shí)測濃度計算 , 但不允許人為稀釋排放 。 6標準實(shí)施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(mén)負責監督實(shí)施 。 [第8頁(yè)] DB44/ 817-2010      附錄A     ( 規范性附錄 ) VOCs污染控制的記錄要求    A. 1膠 粘 劑 、 有 機 溶 劑 等 原 輔 材 料 宜 儲 存 在 密 封 容 器 中 。 在 轉 移 膠 粘 劑 、 有 機 溶 劑 及 清 洗 設 備 過(guò) 程 中 . 應 盡 可 能 減 少VOCs排 放 。 廢 棄 的 膠 粘 劑 桶 或 有 機 容 劑 桶 在 移 交 回 收 處 理 機 構 前 , 應 密 封 存 儲 。    A. 2企 業(yè) 在 粘 合 、 清 洗 、 烘 干 操 作 單 元 應 采 用 圍 閉 式 集 氣 系 統 或 局 部 集 氣 系 統 , 將 工 藝 過(guò) 程 產(chǎn) 生 的VOCs經(jīng) 由 密 閉 排 氣 系 統 導 入 污 染 控 制 設 備 或 排 放 管 道 , 凈 化 處 理 至 符 合 排 放 限 值 后 排 放 。 采 用 局 部 集 氣 系 統 的 工 藝 單 元 , 應 依 據 煙 流 判 定 作 業(yè) 確 認 有 效 集 氣 。    A. 3粘 合 、 清 洗 、 烘 干 等 工 藝 單 元 排 放 的 有 機 廢 氣 , 應 盡 量 回 收 利 用 : 不 能 ( 或 不 能 完 全 ) 回 收 利 用 的 , 應 采 用 吸 收 、 吸 附 、 冷 凝 、 或 焚 燒 等 方 式 予 以 處 理 , 處 理 率 應 達 到85%以 上 。    A. 4利 用 排 氣 筒 排 放VOCs的 污 染 源 , 應 定 期 檢 測 。 每 次 檢 測 時(shí) 至 少4h , 檢 測 報 告 應 含 檢 測 濃 度 值 、 小 時(shí) 平 均 值 及 總 平 均 值 。 監 測 報 告 應 當 由 質(zhì) 檢 部 門(mén) 認 可 的 機 構 出 具 。 企 業(yè) 應 依 據 管 道VOCs檢 測 結 果 及 含VOCs原 料 記 錄 情 況 , 計 算 全 廠(chǎng)VOCs的 年 排 放 量 結 果 。    A. 5密 閉 排 氣 系 統 、 污 染 控 制 設 備 應 與 工 藝 設 施 同 步 運 轉 。 廢 氣 收 集 裝 置 和 治 理 裝 置 必 須 按 照 規 范 參 數 條 件 運 行 。    A. 6企 業(yè) 經(jīng) 營(yíng) 者 應 每 月 記 錄 企 業(yè) 使 用 的 含VOCs原 料 名 稱(chēng) 、 廠(chǎng) 家 、 品 牌 、 型 號 、 VOCs含 量 、 購 入 量 、 使 用 量 和 庫 存 量 等 資 料 。    A. 7建 議 企 業(yè) 使 用 符 合 《 環(huán) 境 標 志 產(chǎn) 品 技 術(shù) 要 求 膠 粘 劑 ( HJ/T 220)》 要 求 的 膠 粘 劑 。 [第9頁(yè)] D844/ 817-2010         附錄B        ( 資料性附錄 ) 確定排氣筒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B. 1某 排 氣 筒 高 度 低 于15 m .用 外 推 法 計 算 其 最 高 允 許 排 放 速 率 , 按 下 式 計 算 :               Q=,(h/15)2       式 中 :    Q一 一 一 排 氣 筒VOCs的 最 高 允 許 排 放 速 率 , kg/h;     Q -—表1所 列的某 污染物 的最高允 許排放 速率 , kg/h:       h一 — — 排 氣 簡(jiǎn) 的 高 度 ,iur. [第10頁(yè)] DB44/ 817-2010           附 錄C    ( 資料性附錄 ) 等效排氣筒有關(guān)參數計算 C. 1當排氣筒1和排氣筒2排放同一種污染物, 其距離小于該兩根排氣筒的高度之和時(shí), 應以一根等 效排氣筒代表該兩根排氣筒 。 C. 2等 效 排 氣 筒 的 有 關(guān) 參 數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。 C.2.1等 效 排 氣 筒 VOCs排 放 速 率 .按 式 ( Cl) 計 算 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Q = Q, +Q2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(C1) 式 中 : Q-等 效 排 氣 筒 VOCs排 放 速 率 , kg/h ;       QI' Q.一 一 排 氣 筒 1和 排 氣 筒 2的 VOCs排 放 速 率 , kg/h. C. 2.2等 效 排 氣 筒 高 度 按 式 ( C2) 計 算 : h=、 1 (h,2+h22).....    v‘ 式中:h一一等效排氣筒高度, m;    h,. h2—排10( 筒1和排氣筒2的高度, m. C. 2.3等效排氣筒的位置   等效排氣筒的位置, 應位于排氣筒l和排氣筒2的連線(xiàn)上, 若以排氣筒l為原點(diǎn), 則等效排氣筒距 原點(diǎn)的距離按式 ( C3) 計算: x = a(O-0.) / 0 = aO, /O 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(C3)                   、 ~ ~ . ’ ~ ~ ‘ ~ 式中:x? 等效排氣m 距排氣筒1的距離 , m;    a-—排氣筒1至排氣筒2的距離 , m;      Q 、 QI、 Q2—同C. 2. 1. [第11頁(yè)] DB44/ 817-2010   附錄D ( 規范性附錄 ) VOCs監測方法     注 意 : 使 用 本 方 法 的 人 員 應 有 正 規 實(shí) 驗 室 工 作 的 實(shí) 踐 經(jīng) 驗 , 熟 悉 氣 相 色 譜 和 / 或 固 定 污 染 源 廢 氣 的 采 樣 方 法 . 本 方 法 并 未 指 出 所 有 可 能 的 安 全 問(wèn) 題 . 使 用 者 有 責 任 采 取 適 當 的 安 全 和 衛 生 措 施 , 并 保 證 符 合 國 家 有 關(guān) 法 規 規 定 的 條 件 。 在 有 可 能 爆 炸 的 環(huán) 境 下 , 要 特 別 注 意 儀 器 和 操 作 的 安 全 性 . D.1適用范圍   本附錄規定了企業(yè)有組織排放廢氣中VOCs的監測方法.無(wú)組織監控點(diǎn)的VOCs監測也可參照本附 錄中的相關(guān)方法執行. D. 2方法概述 D. 2.1相關(guān)的標準和依據     采 樣 方 法 參 考 :    1) 美 國EPA Method TO-17.    2) GB/T 16157固 定 源 排 氣 中 顆 粒 物 測 定 與 氣 態(tài) 污 染 物 采 樣 方 法 .     污 染 物 測 定 分 析 方 法 參 考 :    3) GB 50325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內 污 染 控 制 規 范 ( 2006年 修 訂 ) 的 附 錄E:室 內 空 氣 中 總 揮 發(fā) 性 有 機         化 合 物 (TVOC ) 的 測 定 。 D. 2.2方法的選擇 D. 2.2. 1本 標 準 的 總VOCs濃 度 是 指 所 有VOCs濃 度 的 算 術(shù) 和 。 可 以 選 擇 以 下 一 種 方 式 實(shí) 施 監 測 :    1) 采 用 一 種 監 測 方 法 測 定 所 有 預 期 的 有 機 物 ;    2) 采 用 多 種 特 定 監 測 方 法 分 別 測 定 所 有 預 期 的 有 機 物 . D. 2.2.2應 選 用 表D. 1所 列 的 監 測 方 法 或 其 它 經(jīng) 國 家 環(huán) 保 部 批 準 適 用 于 本 標 準 的 方 法 . D. 2.2.3所有的方法均應符合本附錄D. 3的基本要求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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